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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2006版

2014年09月07日 09:22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

汽院院发〔2006〕46号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行为,加强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并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分别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房屋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办公设备及大宗物资等采购。 

第三条学院实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制度。学院各系、部、处凡使用学校资金或自筹资金进行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招标工作。 

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归口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审定项目的可行性;落实具体招标工作;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施工(采购)合同予以实施,保证工程(物资)的质量及进度。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凡使用学院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从事第二条中规定的项目,基建及配套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及计算机软件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和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件(套)大宗物资,均须按本办法的招标程序执行。 

第六条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或在第五条规定范围以下的项目,由归口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代表集体论证,按程序签订工程(采购)合同。 

第七条凡在《东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范围内的基建、修缮等工程招标工作,严格按东风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邀请议标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九条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 

一、项目单位持学院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到归口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填写项目招标申请表。 

二、归口主管部门受理招标,组成由学院职能部门、项目单位代表、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招标项目小组,研究和拟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需经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三、归口主管部门组织集体开标、评标、定标,公布中标单位,由归口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院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凡按本办法规定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凡由上级招标办主持的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应在上级招标办的指导下按规定进行,具体工作由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并向院招标领导小组通报情况,院招标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第五章招标原则及要求

第十二条各项招标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签定的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及主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各归口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06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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