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及变更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程序、工程内容、数量、质量、工期要求及标准做出的变更。
第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工程变更。
第四条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用户单位都有可能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注明变更原因、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以书面形式申报基建管理处。
第五条 变更提出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报基建管理处分项目进行编号,注明工程名称、变更提出人、预计增减费用、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将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二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实施条件变化或因设计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三类因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技术条件等原因或建设标准变化提出的变更。
第四类因其它不可预见原因提出的变更。
第六条 所有变更由基建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参照《基建项目管理办法》中项目设计程序进行论证。基建管理处将设计方案及论证情况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进行审批,方案通过后送校审计处进行造价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七条 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批。
(一)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变更,或总变更额在10万元以下,由基建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因设计或施工方案变化造成的工程变更,或变更额在10万以上,由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工程总造价在300万以上,单个工程变更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工程合同金额20%以上,或工程变更预算金额超过6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工程总造价在500万以上、单个工程变更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工程变更预算总金额超过工程合同金额40%以上,须经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工程变更资料必须及时归入施工资料档案。
第九条 所有变更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报批;对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工程变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造成学校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建设工程变更会审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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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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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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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变更内容(可附页): 提出单位名称(盖章)提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
变更方案(可附页):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 |
工程变更意见汇总: |
建设单位代表 (签字) |
设计单位代表 (签字) |
监理单位代表 (签字) |
施工单位代表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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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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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此表由变更提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留存,其它单位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和施工单位公章。
2.涉及图纸修改的,必须注明该图纸图号。
3.工程变更必须一事一报,不同变更内容必须逐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