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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05日 15:44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各类大型修缮、改造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将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划分为立项、准备、设计、报建、招标、实施、竣工等阶段。

第四条 项目立项阶段管理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由校办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充分论证,编写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和重要问题需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立项。项目建议书应包括拟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二)项目建议书审核通过后,须上报的项目,由校办和基建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节能评估、结论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项目准备阶段管理

(一)项目用地拆迁工作。由基建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对项目拟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三通一平”工作。由基建管理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场地平整及施工现场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准备工作。

(三)地质勘察工作。由基建管理处负责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提交地质勘察报告。

第六条 项目设计阶段管理

(一)设计委托。基建管理处根据省、市相关部门的批复和学校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写设计委托书,并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后,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基建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及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施工图设计。基建管理处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四)施工图初审。基建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使用单位、相关领导对已设计完成的图纸经济性、合理性、实用性、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督促设计方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直至达到校方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由基建管理处报送到图纸审查机构审查。

(六)施工图纸会审。按照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审核意见,设计单位修改后的施工图纸,基建管理处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相关专家以及校内使用部门对图纸进行施工前会审,并对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报建阶段管理

项目报建由基建管理处负责。

(一)办理“一书一证”。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组织相关资料,报市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一证”)

(二)审批《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方案咨询报告》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取得“一书、一证”后,组织相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核定。

(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送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及地震抗震、防雷、市政园林及人防等相关部门的方案审批意见书,提交由图审中心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到相关部门缴纳白蚁防治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革基金、档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红线的定位及验线。工程开工前按要求办理建筑红线的实地定位,领取红线定位图(册),工程实施到正负零时,按规定进行红线验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招投标阶段管理程序

基建工程招标工作由校基建工程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校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相关文件对所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招标。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管理

(一)合同签订工作。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由基建管理处按照学校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办理与中标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相关手续。

(二)施工管理工作。基建管理处负责根据工程合同组织好项目施工阶段的各项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控制,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校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使用部门做好项目使用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人员培训、制定管理方案等工作。

(二)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建单位向基建管理处递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基建管理处和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即组织市监管处、承建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将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资产管理处,同时向审计处报送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资料。

(三)项目验收后,由资产管理处将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单位;

(四)审计处收到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后,按规定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工程项目审计报告。

(五)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由财务处及项目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及移交工作。

(七)由基建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做好项目后期评估工作。

(八)项目完工后,由基建管理处负责按规定将相关资料移交校档案馆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管理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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