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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05日 15:51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项预算内及各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所有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地质勘探、工程监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范围如下:

(一)房屋修缮改造类项目,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用房及学生宿舍等的修缮及改造;

(二)道路维修改造类项目,包括行车道路,步道的修缮及改造;

(三)能源维修改造类项目,包括校园水、电、气、管网等能源设施设备的改、扩建及维修,节能项目建设;

(四)校园环境修缮改造类项目,包括校园步道、花坛、栏杆等室外环境修缮,校园园林绿化及环境配套设施修缮及改造;

(五)家属区物业项目,包括所有校园内家属物业修缮工程;

(六)信息网络、监控等其它施工项目。

第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由使用或管理单位提出,公共维修项目一般由后勤管理处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根据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用途分别由基建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施工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实施须严格按学校规定工作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对学校设施进行改造、扩建。

第二章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修等修缮工程项目,不包括紧急抢修项目。

第八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应科学调研,制定合理的项目概算。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汇总,并将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上报校办,经校园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学校预算,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房屋修缮改造类项目、道路维修改造类项目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实施;能源维修改造类项目、家属区物业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大中型校园环境修缮改造类项目原则上由基建管理处实施;其它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校招标办负责,方案、技术要求等支撑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审计处进行预算审核,报校基建工程类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拦标价。

第十一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应严格按计划执行。如发生变更,严格按照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预算计划外大、中型修缮工程的,需报请校长批准,并及时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一)中标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施工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所有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到校保卫处备案;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并了解校园内地下管线的状况,做好相应的施工预案,以保证地下管线的安全。

(二)在施工过程中,学校各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要深入施工现场,加强质量管理。各类项目中所有涉及网络工程(含光纤、楼内布线的新建或改造)、水电暖管线工程的,必须由施工主管部门统一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

(三)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一周内,组织包括使用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图中应包括能源管线图纸和相应的施工文件。对验收中查出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及时整改。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结算。施工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依法办事,确保工程监管到位、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 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的核算、结算及审计

(一)大、中型修缮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的支付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时间,财务处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工程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超进度付款。

(二)工程审计前累计付款金额(含工程预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送审计部门审计,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竣工审计报告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

(三)修缮工程项目中所含的设备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应入固定资产帐。

(四)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定核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五)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必须按学校审计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第十五条 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可向施工主管部门投诉,如施工主管部门不处理,可向监察处投诉。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施工队,取消其在我校投标资格;对于施工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信誉低劣的施工队伍,列入学校“黑名单”,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报监察处备案。

第三章 小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与能源抢急修项目

第十六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指造价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指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各类维修、改造、扩建、装修等修缮工程项目以及能源紧急抢修项目。

第十七条 各类小型及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范围参照大、中型项目;小型及零星校园环境修缮改造类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实施。本文件未规定的其它小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协商实施。

第十八条 小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学校当年的预算计划进行总额控制,不得超支。

第十九条 所有小型、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都应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金额作为报销依据。

第四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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