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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管理处一次告知制

2015年12月29日 09:20  点击:[]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基建处办公地点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三、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五、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多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承办人应赔偿服务对象的往返交通费。 

六、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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