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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2013版

2014年09月07日 08:55  点击:[]

 

汽院院发〔201386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或契约。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对外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级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合同的标的额、涉及学校利益的大小,将合同分为战略合作合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  

(一)战略合作合同是指学校基于长远发展,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达成的全方位、深度合作协议。  

(二)重大合同是指标的额较大或涉及学校声誉、发展和较大利益的合同。主要包括:  

1.合作办学合同;  

2.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3.涉及学校无形资产的合同;  

4.涉外合同;  

5.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6.投资、融资(贷款)合同;  

7.标的金额在学校“三重一大”标准以上的合同(参见汽院党发〔201134号文);  

8.其他学校认为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三)一般合同是指战略合作合同、重大合同以外的一般性业务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承办单位负责的原则。下列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负责承办和管理:  

(一)依法治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负责学校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战略合作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师资培训合同等与人事、劳动用工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与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四)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层次的招生、办班、合作办学、研究生就读资助以及与校外单位建立研究生人才培养与教学基地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学校与校外单位建立本科人才培养与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六)学工部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历教育的招生合同,接受社会对学生资助以及与校外单位建立就业(实习)基地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校团委负责与校外单位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借(贷)款、融资及对外投资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八)发展规划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学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物资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物资捐赠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全校建筑、水电等基础设施修缮工程与绿化工程合同、日常维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水电动能转供合同、环境卫生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一)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高职院、培训部)负责非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及合作建立校外办学站(点)合同以及学校境内各类非学历培训等有关合同的承办和管理;  

(十三)其他特定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就专门事项授权承办单位负责人后签订并承办和管理相关合同事务。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审批  

第七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和真实性,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九条 战略合作合同、重大合同由承办单位组织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法治办等相关单位对合同进行会审。  

第十条 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决定自主审查或参照第九条的规定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审查后的合同按照合同的分级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原则上一般合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重大合同由校长审批,战略合作合同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预算内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预算外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内的由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合同在办理合同审查、审批程序(见附件1、附件2)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见附件3)签订,并加盖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办负责管理。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合同对方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可由法治办协同拟定合同文本。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并及时处理、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中止、解除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将变更缘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变更后的合同按合同审查、审批程序签批;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按合同审查、审批程序签批。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存档。  

第十八条 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承办单位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法治办和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法治办研究确定具体方案,报校长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持有的原始合同文本不得少于两份,法治办和承办单位必须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编号体例自行确定。  

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  

同一份合同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的,根据上款规定,按签订时间顺序编号。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终结或终止后的当年必须将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他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七)损害学校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及学校秘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法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报法治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一般合同审查审批表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合同)审查审批表  

3.授权书(样板)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高校合同管理办法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3 年11 月25 印发  

共印13    


附件1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一般合同审查审批表  

合同编号: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甲 方  

乙 方  

合同金额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章):  

 

相关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章):  

 

法治办  

意见  

 

 

负责人(签章):  

 

校领导批示  

 

 

签字:  

 

注:1.合同类别为:战略合作类、教育合作类、招生就业类、科研项目类、人事劳动关系类、基建维修类、设备(物资)采购类、资产处置类、委托服务类、其它类合同。  

2.合同编号由合同承办单位按办理合同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3.需法治办进行法律审查的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在“意见”栏中明确提出。  

4.本表一式两份,承办单位和合同印章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合同)审查审批表  

合同编号: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甲 方  

乙 方  

合同金额  

经办人(签字):  

承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财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监察处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审计处  

意见  

 

负责人(签章):  

 

相关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法治办  

意见  

 

负责人(签章):  

 

校领导  

批示  

 

 

签字:  

 

注:1.合同类别为:战略合作类、教育合作类、招生就业类、科研项目类、人事劳动关系类、基建维修类、设备(物资)采购类、资产处置类、委托服务类、其它类合同。  

2.合同编号由合同承办单位按办理合同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3.本表一式两份,承办单位和合同印章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授 权 书(样板)  

 

 

 

兹授权教务处负责人负责对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进行签订。  

 

 

 

 

 

 

授权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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