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食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食堂监督和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4 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鄂食药监文[2015]3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是指设于学校,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场所。食堂经营者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程序,获得学校食堂服务与经营权的社会餐饮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社会化经营学生食堂。
第二章引入与退出机制
第四条社会餐饮企业经营学生食堂学校要进行公开招标。学校应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经营企业。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要通过对应标企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评估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技术资质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遴选优质餐饮经营单位承接经营。
第五条学校要对应标企业的经营实力进行认真审查。经营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餐饮行业的资质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等。经营企业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要健全。具备下列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优先选择:具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具备HACCP或ISO22000(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引入了先进的餐饮管理方式;具有二年以上经营高校食堂经历,了解高校师生生活规律和高校食堂具有明显公益性及服务育人特点的;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的。
第六条学校要与经营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营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责任追究办法;要明确饮食卫生、质量、价格及服务要求;要明确食堂经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确保学校可以依据合同随时对食堂经营进行检查考核,可以随时依据合同进行处罚或解除经营合同;要明确经营食堂不得整体转包他人,引进的特色品种经营者必须经学校审查同意;要明确经营退出的具体程序办法。
第七条学校应与社会餐饮企业约定,社会餐饮企业在经营高校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终止合同退出经营: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而引起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3)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4)经营过程中有整体转包行为的;
(5)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经营合同到期或发生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情况时,学校要及时与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处置。经营企业退出时,学校应组织工作专班,积极稳妥地做好经营退出工作,确保师生饮食正常供应。
第三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并公示。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条 学校自营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化经营食堂应以企业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学生食堂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员制(技能炊事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评判员、伙食价格监督员)、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包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公示牌”)等,严禁涂改或遮盖,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一条 学生食堂应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五专”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留样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食堂经营者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经营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办理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按《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的内容,依法亮证经营,并按规定进行相关证件的年检。
第十四条经营者是该学生食堂经营服务活动的法人实体。是食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经营者录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持证率应达到100%;
经营者应制定培训计划和方案,对员工实施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积极参加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重要会议。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户口不属十堰城区的,需持有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计划生育、员工基本信息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公示食品安全承诺,做到安全责任层层落实。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指导、管理和规范食品安全制度落实,自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整改和排隐患,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各类炊事机械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标识,告知全体员工熟练地掌握和正确使用各类炊事机械设备,切实做好防电击、防摔伤、防刀伤、防机械伤、防烫伤烧伤等生产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更换损坏、残破、过期的消防设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督人员,严格值班制度和检查制度,全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生食堂,特别是食品加工操作间、原料存放间及食品仓库,切实做好防盗、防投毒工作,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食堂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标准和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规范要求。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区、食品加工操作区、食品预售区及用餐场所。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对所有的物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和许可证件证明材料,签订供货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严格实行大宗主副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准入制度。采购米、面、油等食品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证明,采购生鲜等食品要索取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合格证,并按进库日期和入库批次编号和粘贴,以备核查。
第二十四条禁止采购、加工以下食品:
(一)亚硝酸盐。
(二)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五)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无证、过期、腐败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严格执行“四不”原则:即采购员不购买、保管员不验收、加工人员不使用、服务人员不销售。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检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添加剂应实行““五专”管理。
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应当详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食物贮存要做到生熟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品与杂物、药物分开,并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第二十七条食品加工必须按食品加工流程要求,严格功能分区,规范操作。制定食品加工过程管理日检查记录制度,对食品加工过程各环节实施监管。
第二十八条销售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或一次性手套分检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当定位放置。销售人员应着工作服,工作帽、戴口罩、佩工作牌。
第二十九条存放区、操作区、预售区及用餐场所要保持地面、墙面无灰尘、油渍、污渍,窗明几净,餐桌整洁,水沟无杂物、无异味、室内无蝇虫。
第三十条 餐用具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操作程序和卫生要求,分类清洗,分类消毒,分类保洁。
第三十一条 食堂的主副食品应按照 “营养、卫生、科学”合理搭配的原则,注重菜品的色、香、味、型,符合质量标准及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食堂应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品种结构,价格档次合理搭配,开展多层次餐饮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就餐者的需求。
第三十三条烹饪、制作的各种菜肴应留样品并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建立相应的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四条积极主动地配合学院学生会、学生伙委会的工作。建立餐饮服务监督信息台,及时处理师生的投诉意见,反馈整改信息。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应积极推进明灶亮灶工程和量化升级计划,餐饮量化分级不低于B级;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相关部门、后勤管理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处罚,对提出的意见和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经营时必须使用学校“一卡通”系统,严禁收取现金。
第五章食堂布局与设施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应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设置标准齐全的功能间(或功能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瓷砖颜色进行区分。各功能间基础设施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粗加工间:应有固定的场所,与餐厅、备餐间、烹饪间等分开。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防尘防蝇设施齐全。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设有三个以上水池,分别标示动物性食品清洗池(红色)、植物性食品清洗池(绿色)、水产品清洗池(黄色),提供水果的学校食堂,应设水果专用清洗池(蓝色)和浸泡池(白色)。
(二)切配间:应有专用区域(或专用隔间)。地面应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涂料无脱落、无霉斑。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出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隔离网。切配台应用色标分隔成三个区域,分别为荤菜切配区(红色)、素菜切配区(绿色)、水产切配区(黄色)。三个切配区分别设置专用刀具及砧板,以相同色标标示。
(三)烹调间:地面应用防水材料铺砌,易清洗、防滑,墙裙应贴有浅色瓷砖到墙顶。操作台宜采用不锈钢台面,灶台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保持下水道通畅,灶台上方应有排烟罩。灶面及灶台墙壁应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烟罩不滴油,烹调加工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
(四)备餐间:入口处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设有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洗手池水龙头应为非手动式,墙壁贴“六步洗手法”图示,备有洗手(液)、消毒液及干手设施。
备餐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若不能双向开闭,则宜开向备餐间内。备餐间与烹调间之间应设专用供菜通道,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递食品的容器为准,通道口设门。售菜口为可开闭式传递窗。备餐间内不得有明沟。
备餐间内应设置不锈钢配餐台,成品容器带盖,宜设置水浴保温箱等保温设施。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应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居中悬挂,离地不超过2米的高度。紫外线消毒灯开关设于室外,并加贴标识。配备独立空调,功率与室内面积相匹配。配备专用留样冰箱(柜)及数量足够的、易清洗消毒的密闭留样盒。废弃物箱(桶)盖子应为脚踏式,并保持内外壁清洁。
(五)消毒间:餐用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用于不耐高温餐用具。采用物理消毒法的,应在蒸箱附近墙壁加贴蒸汽消毒时间要求,或在热力消毒柜附近墙壁加贴消毒温度、时间要求。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宜设置4个专用水池,分别用于为餐用具初洗、清洗、浸泡消毒和消毒液残留冲洗,各类水池应标明其用途,消毒池上方加贴消毒方法说明,根据消毒池实际容积及所使用消毒液的品牌要求,注明所配制消毒液的实际配比,配制方法以便于操作为原则。专人负责餐用具消毒记录。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倒置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数量应符合实际需要。如就餐时统一到桌上分餐具,每桌需配备一只可密闭整理箱,作为餐具保洁箱,每餐后与餐具同清洗、消毒,餐具倒置存放。如在教室内分餐并清洗餐具的幼儿园,教室内应设餐具清洗专用水池和专用消毒保洁设施,不得设在厕所内,盛装食品及分餐的工具宜在食堂清洗消毒。
(六)原料仓库: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食品主食、副食、调味品等应分架存放,宜分库存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食品原料仓库内应设货架,离墙离地超过10厘米。所有物品上架,按品种分区存放,货架上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使用卡片插袋式,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大包装原料(白糖、面粉、大米等)拆袋后,封口处所附标签应取下插于标签插袋内。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柜子加锁并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更衣间:每名员工一只(或一层)更衣柜,更衣柜和鞋柜宜分开,配备洗手水池,加贴洗手方法标示。
第六章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学校应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操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吸烟、不吃零食、不佩戴饰物;进入备餐间前应二次更衣;不穿戴工作衣帽上厕所。坚持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原料采购管理: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大宗食材必须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索取并保管好有效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原料的,保存好每日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验货员三方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做好食品原料采购验收登记。
第四十条 严禁采购加工以下食品:亚硝酸盐;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四十二条加工过程管理:按照各功能(区)间用途和加工程序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认真检查感官性状是否正常;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各切配区不同色标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立式存放;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并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四十三条 食物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剩饭、剩菜及辅料)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四十四条 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标志明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g,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精确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第四十五条餐用具消毒管理:应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保持100度10分钟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倒置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
第四十六条室内环境卫生管理:制定室内卫生管理制度,将各功能区及功能区内的水池、操作台、冰柜(箱)、灶台、货架等硬件设施卫生保洁工作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区域、每个工具、设施都有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内或硬件设施上加贴责任人姓名,制定定期检查制度,按标准要求检查,检查结果与(员工)利益挂钩,确保卫生保洁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第七章服务标准与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堂经营者必须切实承担起服务育人的社会责任,坚持守法经营,微利经营,确保饮食安全,向师生员工提供薄利价廉的大众化餐饮服务,毛利率不得高于35%,师生员工满意度不得低于85%。经营必须做到: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符合标准,量价适宜明晰,诚信规范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经营,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十八条、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满足师生饮食和营养均衡的需要,食堂经营者所提供的主副食品须品种丰富、结构合理、科学搭配、分量足够、价廉物美。基本大伙(保障性伙食)饭菜低中高档次比例及售价:低档菜所占比例30%,售价在0.80-1.50元(含)以下;中档菜所占比例40%,售价1.60元至4.00元;高档菜所占比例30%,售价4.10元至6.00元。套餐和特色品种应本着经济实惠的原则,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价格。
每份菜的重量,量小型: 无汁无汤的菜不低于145克;带汁的菜不低于175克;带汤的菜不低于195克。量大型:无汁无汤的菜不低于245克;带汁的菜不低于275克;带汤的菜不低于295克。早餐品种在30个以上,中晚餐品种在50个以上。
第四十九条、食堂经营者须按照量价适宜明晰(主副食品成品熟重按长江出版社2012年10月出版的《中国高校食堂常用主副食加工标准与规范指南》的标准与规范标示明晰)的原则,参照校内外同类餐饮企业同类饭菜的价格进行编制明晰,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食堂经营者须将编制明晰的饭菜价格以及价格依据一并同时交由学校审核,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涨价。食堂经营者须保证学生食堂的饭菜价格低于校内外同类餐饮企业同类饭菜的价格。保证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稳定。保证提供一定数量的低价饭菜,保障免费汤供应,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餐需要。
第五十条、开学期间,食堂须从早上6:30分至19:30分不间断供餐,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食堂经营者须按学校的安排和要求,留足足够的服务档口为学校留校师生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保证在校学生的就餐需求,不能以不盈利等任何借口终止餐饮服务。
第五十一条、食堂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金,接受税务和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食堂经营者必须加强对所聘员工的管理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在合作经营期间,食堂经营者员工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安全、工伤、纠纷等)均由食堂经营者承担。
第五十三条、接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食堂卫生防疫、消毒、除“四害”等活动,费用由食堂经营者承担。遇有重大疫情,需要给师生熬制中草药时,食堂经营者要积极配合,药品费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由食堂经营者支持。
第五十四条、食堂经营者须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所需费用由食堂经营者自理。
第五十五条、食堂经营者须配合和服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后勤管理处、学生伙委会等的管理、检查、监督、考核和处罚,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
第八章食堂台帐管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档案资料管理: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相关资料,每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主要内容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名单及上级有关文件;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人员学习记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监督意见书;各类台账资料等。
第五十七条台账资料管理: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和资格审核记录、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过程控制记录、餐用具消毒情况记录、从业人员管理记录、食品安全检查记录、食品留样记录、投诉处理记录、不合格食品及废弃油脂处理记录、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记录等。鼓励建立电子记录。
第九章食堂应急处置管理
第五十八条 食堂经营者须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处置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汽院院发〔2013〕59号文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将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应每学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凡在本食堂就餐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对人体健康已产生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时应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第五十九条 食堂经营者须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迅速采取以下行动:
(一)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三)及时向学校监管部门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隐瞒、拒绝。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对可疑中毒食物和接触过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针对不同污染物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第六十条落实食品安全事故相应职责。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相应处理工作小组,如协调报告组、救治组、现场保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并明确各组负责人与各组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相应职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应为学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它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章食堂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饮食质量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和后勤管理处领导下,履行学生食堂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科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精神,并负责推进和落实。
(三)负责监督食堂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依法依规经营。组织开展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考核,下达整改通知意见,按月向学校出具考核意见书。
(四)负责组织对学生食堂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安全制度落实,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五)负责收集和处理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督促各食堂不断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负责组织食堂满意度测评和考核评估工作。
(七)完成学校和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十二条饮食质量监督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监管纪律,具体履行食堂监督管理职责。
(二)协助食堂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开展,指导食堂依法依规开展餐饮服务工作。
(三)负责对食堂伙食品种份量、价格进行抽检、审核和监督。
(四)负责对食堂合同履行、安全卫生、日常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和考核,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五)负责师生员工投诉信息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反馈。
(六)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按月提交考核意见书,出具考核、整改和处罚意见。
(七)负责协调食堂与校内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配合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完成部门领导和科室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十三条每个食堂应安排专职监督管理员,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食堂日常监管检查记录本》内容,定点对食堂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点监督管理员每学期至少轮换一次。
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监督管理员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联合交叉检查,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反馈给食堂经营者,重大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所有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结果都应做记录。
每月底根据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情况,依据监督考核评分细则,出具《月考核意见书》,此意见书将作为食堂经营者经期期间的考核评估依据。意见书应包含日常监管和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扣分处罚标准,学校财务根据该意见书对食堂经营者进行处罚扣款。
第六十四条督促食堂经营者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和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和伙食工作的稳定。
第六十五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食堂与市卫生、动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执法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管理办法中的具体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