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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能源管理规定

2016年03月14日 14:57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能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湖北省《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直供、转供能源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水(包括自来水、热水)、电、暖、冷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新工艺。    

第二章 能源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能源经费的申请、能源指标的核定、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立项,用能开户、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第七条 能源管理中心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能源供给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安全供应;负责能源用户的用能管理,行使计量收费和能源稽查职能;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文件、建筑节能技术文件、设备运行台帐和建筑能耗记录;建立能耗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公示;负责实施相关节能改造工作。    

第八条 能源管理中心是用能设施维修与维护部门。负责校属建筑物内水电暖的管路、线路和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学校水、电、汽、暖等能源设施、设备的维修与维护。    

第九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用能负有管理责任;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对含有能耗较大实验装置(≥5kw)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 用能管理方式    

第十条 自学校能源管理及节能监控系统运行之日起,学校能源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学校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定时供应、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二条 对部门、直属单位的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三条 对各学院的教学、学生实习、实验以及办公能源消耗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负。    

第十四条 对学生公寓用水实行定额管理,以楼宇为单位进行统计、考核。    

对学生公寓用电以房间为计量核算单元,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课题的能源消耗,逐步推行计量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校内经营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基建(修缮)项目、教职工住宅及师生生活区内有线电视、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备能耗,按其使用性质及相应规定价格实行全额收费。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全年用水计划,并分解为月度用水计划,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    

公共建筑区域,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月度用水计划进一步分解到用户或建筑,实际用水量在计划±10%以内为正常,用水量异常将进行实地检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用电实行定额管理。依据各单位往年用电情况和其他相关因素核定年度用电额度。    

第十九条 实行水电开户、扩容及改造审批制度。    

(一)新建建筑的水电开户,由基建处在施工图纸设计审核完毕后,将建筑用水、用电负荷和计量用具设计安装方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施工项目涉及水电建设改造的,同时交付水电施工图纸一份,留后勤管理处存档。    

(二)基建施工单位的生产、生活临时用水、用电,在后勤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用水审批表并缴纳水电押金(依工程规模缴纳水电押金:工程规模10万元以下交2000元,工程规模10万元以上交5000元)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安装计量表。水电费按月收缴或从工程款中扣缴。计量用具、用材及安装施工费由基建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完毕,结清水电费用,退还押金。    

(三)单位和个人增加大型用水、用电设备(1000W以上),改造或新接用水管线、电源线,由用户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并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负担。    

(四)各单位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严禁其他施工、经营等人员未在能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接水、接电,一经查处,除处理违规人员外,还追究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五)在校园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水电申批,签订能源转供协议并交纳水电押金(2000元)后,方可使用水电。经营期结束,结清水电费用,退还押金。    

第二十条 为保证用水、用电安全,禁止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造成法律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准使用已明令淘汰的用水、用电器具,严格控制使用高耗能的用电设备。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由后勤管理处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严禁非能源管理人员私自操作学校供能设备及附件,一经查处,除按学校规定给予处罚(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20000元不等的罚金)外,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饮用水二次供水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能源管理中心定期对二次供水进行检测,每年对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户必须按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在校内无财务、工资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由能源管理中心负责收缴水电费。拒不缴纳水电费的(收到水电缴费单一周内),停止水电供应。并承担应缴水电费每日3的滞纳金。    

第五章 采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公共建筑采暖费由学校承担。教职工住宅、出租户、转供户、经营户的采暖费按学校规定的各类别采暖价格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以各种方式设立的经营场所的采暖费按学校对其经营性质的确定,归类收取。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采暖,采暖费按学校对其经营性质的确定,归类收取。    

第二十八条 应交采暖费的单位和个人,须于供暖前一次性交清。教职工住宅取暖费从个人工资中扣缴。未按时交纳费用的单位或个人,除补交全部采暖费用外,从供暖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总额的3‰收取滞纳金。对拒不交费者停止供能。    

第二十九条 要求停止或恢复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20天内到能源管理中心办理手续,过期不再办理报停手续。不办理分月报停手续。供暖期间再申请供暖的,按整个采暖季收费。办理报停的用户,学校将按其采暖费30%收取主设备、管线供暖损耗。已报停的住户,如在下一采暖季继续停用,不再办理报停手续。    

第三十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增设采暖设施,不得从热网或散热器等用热设施中排放热水。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采暖设施的保护,发现损坏和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二条 新增、改造采暖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根据项目性质和财务体制分别负担。    

   

第六章   空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空调安装申报制,凡未经学校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的空调一律不得搭接电源。私自安装空调、搭接电源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夏季室内温度必须达到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温度必须在8℃以下,才可开启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下班前,请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工作人员因故离开办公场所30分钟以上,应关闭空调设备。    

第三十六条 冬季采暖运行期间,有暖气供应的办公、教学区域,一律不得使用空调、电取暖器或其它大功率发热设备;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应报本单位分管校长及能源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节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节能意识。    

第三十八条 节能工作由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建立节能监督、考核机制,逐步把节能指标列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第三十九条 规范节能产品采购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优先选购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以及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大力推广和优先采用节能、节水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十条 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逐步以节能环保设备更新高能耗设备。    

第四十一条 建设和利用好能源监控管理平台,构建可靠、高效、共享的校园能耗数据库。建立能源统计、公示、审计等制度,按建筑类别、用能性质、用能单位实施动态监测和能耗统计。    

第四十二条 定期分析能耗监测数据,把握校园用能规律,提供高能耗建筑和设备的评估报告,为节能改造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七章 能源稽查    

第四十三条 由能源管理中心成立专门的稽查组,开展日常能源稽查工作。能源稽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程序,秉公办事,做好能源稽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能源稽查人员负责对能源使用中的各类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对“跑、冒、滴、漏”等能源浪费现象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条 能源稽查发现的违章用能行为由能源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提出查处意见,报后勤管理处批准,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追缴损失或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根据能源稽查情况,能源管理中心可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有关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能源管理中心报请后勤管理处批准,停止其能源供应。    

第八章 违章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罚。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它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私自搭接公用管、线用能。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    

(五)其它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第四十八条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补交水电费。并按补交水电费三倍追缴违规罚金。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其中动力用户每日按12小时,照明用户按每日8小时)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能数量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下列影响能源安全供应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处罚。    

(一)擅自安装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限期拆除,并按第四十四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二)在办公场所和公寓(含单身职工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没收所用电器,并按第四十四条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    

(三)擅自安装换热设施、从热网排放热水的,限期整改,并按换热设施的最高取热量和排放水量计算,以不少于3个月(每日按24小时)核算追缴热费。    

第五十条 能源稽查、抄表和维修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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